会展业协会
协会章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1-20 阅读次数: 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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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会展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波市会展业协会。英文译名:Ningbo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ie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宁波从事会议、展览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发起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形成行业自律机制,组织行业国际交流和合作,促进宁波会展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遵守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局、党建领导机关福明街道党工委、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宁波市鄞州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本市会展行业协调、项目申报代理,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认证、评估、招商、统计、年审服务,承办有关的展览、会议活动。(认证、评估、年审等依法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业务活动。)
第七条 本会任务: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举办国际会议和各类展览的年度计划及外省市企业来宁波举办国际会议和展览项目进行汇总和协调;
(二)制订行业规范,实行行业管理、行业协调,并做好行业服务工作,依法维护行业和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承接国际会议、国际来展、组团出国展览申报项目的代理;
(四)组织进行行业的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五)与国(境)内外会展业本会进行交流和合作;
(六)参与市政府有关会展业发展、改革以及与会展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相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会议;
(七)开展会展业统计调查、组织评估、信息发布、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资质审核等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八)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九)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发展会员并定期举行本会会员会议;
(十一)组织讲座、研讨会、业务培训,开展咨询、中介服务,编辑出版会讯、会报、会刊和有关业务书籍;(培训、中介服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十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国际会议和展览经营权的单位、具备举办国际会议和展览会的场馆,国(境)外会议和展览公司驻甬办事机构,其他从事与会议业、展览业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都可申请加入本会。对会展业有研究,或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士,可聘请为本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愿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由秘书处审核,报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正式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的资料、刊物、信息及提供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批评、履行监督;
(五)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保护;
(六)向本会提出申诉;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业规范,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本会的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直至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有效。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推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对外代表本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总结本会的工作;
(十)提出修改本会章程草案,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有过半数的理事提议,可提前召开理事会,推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行业管理部门代表、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制。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届满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行业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或招聘,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后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用。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专业性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情况,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届满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由3-5名监事组成。
第三十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七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一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常设机构会议。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要依据章程制定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上级部门拨款的必须接受上级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款资助的,应当尊重捐款、资助人的意愿并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帐户,专人管理资产。在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换聘秘书长之前,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并报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